北京时间2020年2月28日下午5点,旷日持久的孙杨抗检案终于尘埃落定。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在官网宣布听证会结果,正式裁定: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胜诉,孙杨遭禁赛八年,即日生效。
2月29日20:17分,我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一篇文章:孙杨败诉的背后:“据理力争542天,换来禁赛8年。”。在转发的同时,我写了一句感叹:孙杨太难了,中国人太难了。这句话引来一场争议,当晚有三位朋友在朋友圈表示异议,都是针对后半句话的。
有人认为,我的后半句属于爱国主义绑架。孙杨曾对药检门这样回应:我在维护所有人利益,我不应被侮辱和诋毁。有人据此认定孙杨的处事思维模式是一种“捆绑型”反击思维模式——“捆绑”中国人或“捆绑”运动员的权益——通过捆绑大众,从而达到压倒对手,实现自己利益诉求的目的。那么作出这种指责的朋友实际上陷入了逻辑陷阱,为什么呢?那么让我来具体分析。
人们应该清楚的是:国际反兴奋剂机构的律师在法庭上正是通过捆绑的方式击败了孙杨。律师把1.9万次已经接受了检测的所有运动员都捆绑了起来,从而压倒了提出异议的孙杨。翻一翻裁决先例,你会发现兴奋剂检查程序常常出错,而且错得离谱,但是不管瑕疵再多,国际反兴奋剂机构要求运动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只准它找你的问题,不准你找它的问题。简而言之,就是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个。为什么?因为要公平竞赛!这也是一种绑架的手法,为了所有人!打着追求公平的名义。我认为,当为了公平无所不用其极的时候,事情就走向反面了。
有一句话很有名: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为了竞赛公平,监督运动员是合理的;但若不监督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哪里会有什么公平呢?
有人说:孙杨已经没有办法证明自己药检有没有问题了,这是一个永远的谜,你可以说没问题,别人也可以说有问题!
永远的谜?其实不一定,对于孙杨到底有没有服药的问题,真相具有唯一性,不确定性是罩在真相外面的一层迷雾,这层迷雾扰乱了人心,扰乱了国内舆论和国际舆论。孙杨本人,当然是知道真相的,他的母亲,也应该知道真相,那么世界上就没有其他任何人能要找出真相吗?我认为,其实是有办法的,甚至,不需要通过血样检测这种途径,都能找到真相,当然,这需要时间和条件。
俗话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这话千真万确。
为了了解来龙去脉,我查阅了好多评论文章和相关资料,做了深入了解,发现有几篇文章很有参考价值。国际体育仲裁法院发布了孙杨案仲裁全文。仲裁全文非常详尽,展示了整个案件的发展过程,这非常好,给人们提供了全面的研究材料。
发现站在被告席上的不止孙杨一个人,还有国际泳联。这很有意思,也耐人寻味,而发起那次飞行检查的正是国际泳联。2019年1月3日,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作出裁决:孙杨没有违规。
看完仲裁全文,感觉孙杨律师团队能力不足,假设被告与原告的律师互换一下,会有什么结果?对一场官司来说,选择律师真是太重要了,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决定胜负,举一个朋友的经历来说明下。
我这个朋友是一位外贸公司的业务员,他离职后原先的客户给他的新公司下了一个订单,结果他被原单位以侵犯商业机密为由告上法庭。法官亲自打电话给被告,认为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对被告是不利的,提议双方调解。当时被告缺乏经验,非常紧张,要求我陪他寻找有资质律师。我们先后拜访了三位律师,第一位是朋友介绍的,是律师协会的副会长,我们与他见面交流了案情和思路。这是一位大牌律师,很忙,带着他的助理与我们交流案情,该律师思路非常清晰,他点出了这个案子的关键点,并且要求我们提供证据。第二位律师,年龄稍微偏大,是法学专业的教授,她提供了与第一位律师不同的思路和方案,但是法律依据比较牵强,事后看,我朋友幸亏没有选她,要是照她的方案,我朋友赢的概率很低。第三位,是一位最年轻的律师,这位律师虽然年龄小,但实战经验丰富,思路特别清晰,对此类案件也很专业。她和第一大律师的思路相近,但同时提出了一个新的,没有其他任何律师提出过的取证方向,后来,我朋友就选了第三位律师,并拿到了两个关键性证据,法官采信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诉。过了几个月,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我朋友还是找了一审的律师,她写的答辩状,条理清晰,击中要害。二审过堂原告换了两位年轻的女律师,还是延续一审的思路,没有拿出任何新证据,最终二审驳回上诉。
回顾这个案例,法官最先被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逻辑说服了,但当被告律师提供了证据后,转而采信了被告的证据和逻辑。由此可以说明,法官的判断不是不可以改变的,要说服法官需要极高的水平和过硬的证据。
律师业从案源分类上,分得很细,不同类别之间,也是相当于隔行如隔山。打官司跟打仗一样,考验的是律师的逻辑思维能力、调查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等。不仅要知己,还要知彼,不仅要搜集同类型判决案例,还得研究接案法官的法律思维,研究对方律师的过往案例。
通读仲裁全文,根据孙杨方面的一些证人的表现,可以看出他们根本就没有准备好,最主要的责任就在于律师团队。我认为律师没有研究透彻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抓不住要害,在法庭上更是被对方律师难倒。
对孙杨案,国内的法律界也进行了研究,引用一段如下:
无人挑战的制度就一定正确吗?
听证过程中,WADA的律师通过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反复强调如下事实:
(1)IDTM自1995年开始已与FINA合作,代表FINA对运动员进行样本采集共计1.9万余次,出具的是和本案一样的格式授权文件
(且在2018年,与本案一模一样的格式授权文件被使用过逾3000次),FINA也从未表态该授权文件有瑕疵,但却在这一次认为该格式授权文件不合规;(2)孙杨作为国际顶尖运动员,接受过多达180次兴奋剂检测程序,其中60次由IDTM通过出具和本案无异的授权文件执行,但孙杨却仅在这一次,对该格式授权文件提出质疑。
“我们的疑问是,IDTM对你药检了60次,但你唯一一次有疑问的就是这一次采集,其他任何一次好像都没有类似的问题,是这样的吗?”“在你的记忆当中,其他59次IDTM的药检中,他们是否向你出示过不同的证件?”WADA的律师多次向孙杨提问。
WADA显然是想借此说明规则是完善的,或者即使规则不够完善,包括孙杨在内的众所周知的习惯做法也足以弥补规则的不完善之处,从而不存在因对规则有理解上的歧义而产生程序瑕疵。
对此,首都体育学院教授韩勇认为,检测程序需要严格按照《国际检测与调查标准》(ISTI)规则,由有权检查机构、兴奋剂取样机构和检查官履行,这是以上各方按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应承担的责任。运动员之前没有做出类似本次的举动,并不表示IDTM之前的做法是正确的。运动员对反兴奋剂程序的认识是不断加深的,运动员已经在第59次检查,即2017年检查时对同样的问题提出了抗议,说明了运动员对此问题的忧虑是由来已久的。此前的检查也没有发生过尿检官拍照的情况,这也可能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范铭超则指出,WADA此举还有另一层用意:将本案与每年接受检测的成千上万个案例对立起来,认为其他所有案件涉及的运动员都没有对检测程序提出异议,只有孙杨提出了,所以要么仲裁庭赞同孙杨并认定现行程序有重大瑕疵,从而据此推翻其他成千上万起检测的结果,要么认定现行程序无重大瑕疵,从而认定孙杨违规,以保留其他成千上万起检测的结果。
“这个观点对仲裁庭的判断具有近乎决定性的影响力,因为兹事体大,除非有超重量级的、具有压倒性的理由,否则仲裁庭几乎不可能作出一个为了一名运动员而挑战其他成千上万个业已结案、生效的案例的决定。”范铭超说。
天平一边是孙杨,另一边是整个体育界,在仲裁庭心中孰轻孰重,不言而喻。
但范铭超同时认为,尽管WADA的战术非常成功,但仲裁庭其实仍然有可能被说服,因为并不是所有人都不挑战的制度和做法就一定是正确的制度和做法,它同样有可能是因为对手过于强大而导致谁都不敢挑战而已,就像数十年前欧洲足球的博斯曼案那样。
“孙杨方本有机会把孙杨塑造成像博斯曼一样代表所有运动员勇敢挑战错误制度的英雄,从而使仲裁庭脑海中形成的画面是孙杨面对着WADA,而非WADA所描绘的其他所有运动员,WADA所描绘的其他所有的运动员恰恰站到了孙杨这一边。”范铭超认为,“这并不是天方夜谭,相反,仲裁庭可能确实曾经期待孙杨方作出这样的论述。”
范铭超解释说,尽管依据反兴奋剂制度严格执法已经成为全世界的共识,但WADA权力几近无限的扩张和运动员基本权利的保障之间的失衡状态也由于反兴奋剂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显得日益严重。要求运动员严格执行反兴奋剂制度的同时,同样应当要求反兴奋剂机构严格依法执法。如果连确保检测人员具有相应资质并向运动员证明完整的检测授权和资格都不能不折不扣地执行的话,运动员必将陷入对反兴奋剂机构可能出现的黑箱执法的恐惧之中。这既不符合运动员人权保护的基本要求,也不利于团结包括运动员在内的各界力量支持世界反兴奋剂的努力。仲裁庭作为资深的业内人士,对上述为了反兴奋剂而对运动员权利保护不足的现象并不陌生。如果能通过本案为完善反兴奋剂制度作出贡献,相信仲裁庭是喜闻乐见的,因为这是更高的正义。同时,仲裁庭也不会因为支持了孙杨而担心动摇反兴奋剂制度,因为他们的裁决是在改革,是在兴利除弊。
“遗憾的是,孙杨方在庭审中尽管触及到了这一点,但似乎因为没有充分准备从而并没有对此展开详尽的论述,同时又无法对WADA关于支持孙杨将动摇反兴奋剂制度稳定性的观点进行有效的回应。”范铭超认为,本案是有可能做成一例运动员基本权利保护经典案件的,但这个机会被错失了。
规则不明晰时如何解释?
在孙杨案中,关于什么是合法授权,各方各执一词,引发了滔滔不绝的论证和辩论。反兴奋剂规则不清晰时,是选择有利于体育组织的解释,还是有利于运动员的解释?
对此,韩勇认为,应该仿照刑事处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作有利于运动员的解释。
“兴奋剂处罚非常严格,甚至是‘准刑事性’的。”韩勇从三个层面对此进行了阐述。首先,兴奋剂处罚涉及运动员的重要利益。兴奋剂处罚的停赛、罚款和向全世界公布该运动员的“欺骗”行为,涉及了运动员在工作、声誉和财产方面的重要利益。运动员轻则被短期剥夺从业权,重则终身禁赛。对于国家级和国际级运动员来说,他们从事的是像律师、会计师一样的职业,被判不能参加体育竞赛,相当于被剥夺了工作权利。其次,兴奋剂处罚包括道德谴责。体育中的纪律处罚严重性有所不同,抢跑被罚下也是处罚,但远不如兴奋剂处罚严重。运动员被控兴奋剂违规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运动员的声誉会受到影响,被处罚的运动员将长时间被排除在该运动之外,甚至被认为“有罪”的污点在禁赛结束后仍然长期存在。运动员有兴奋剂违规污点,退役后转任教练员很可能会受到用人单位的怀疑和拒绝。最后,兴奋剂处罚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即一旦确认服用兴奋剂的行为,对有关运动员进行处罚是不可避免的结果,不需要考虑其是否有过失。严格责任的实施是反兴奋剂现实的无奈选择,但对于运动员来说十分严酷,应有必要的措施来平衡严格责任对运动员的苛刻。在公平与效率的权衡中,严格责任原则更侧重于效率,而反兴奋剂需要更完善的制度来保证公平,维护运动员权利。
“一般而言,处罚越严格,就应该给运动员越多的保障。”韩勇认为,兴奋剂处罚既然是“准刑事性”的,那么兴奋剂处罚在规则不够清晰导致争议的时候,应该仿照刑事处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即因为立法不明导致解释不清的后果不应由被告承担。“当模棱两可的措辞或者模糊的语句就其含义留下了一种合理的怀疑,而解释的原理又无法解决时,怀疑之益应当给予公民”。
“反兴奋剂的立法者由于没有使用能够让人理解清晰的表述,遇到疑难案件时就不能将规范适用不利的后果分担给规则的接受人,即运动员。因为规则的制定者拥有立法的巨大权力,同时也负有责任;让反兴奋剂规则制定者对规则存疑负责,是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因为根据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既然立法权归属于体育组织,规则存疑的责任自然应由立法者来承担。在规则含糊的情况下,规则制定者因未能满足这一要求而存在失职,当然应就此承担责任。”韩勇说。
以上引述的法律观点,给公众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我认为,普通人的认识是有限的,大多数人是随风倒的。法官怎么判,大多数人就怎么看,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大多数人都相信权威,服从权威。大多数人认为输了官司就是输了理,我认为不一定。我认为一切权威,一切判决,都可以质疑,这样才是独立的思考。
2017年,假如在我朋友经历的官司里,选择了某一位律师导致败诉,是不是就证明我朋友不在理?有的官司二审翻盘了,那不就说明一审判决错了吗?我们是不是就此可以引申出一个道理:并不是所有的判决都是对的?
独立思考能力,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人类的一切进步,都离不开它。
看到一篇文章《孙杨最大的问题,也许是他不会像姚明一样思考!》,我认为这篇文章有片面性。首先,两人的体育成就不同,篮球是集体项目,游泳是个人项目,孙杨长期保持世界顶尖水平,并且从短距离到长距离涵盖齐全,都拿过世界冠军,是中国50年一遇的运动员,成就越高,遭遇的非议也越多,这似乎也印证了那句古话:木秀于林风必摧之;其次,两人的性格不同,孙杨特别争强好胜,很张扬,是个愣头青,相比之下,人们当然喜欢那种幽默、讨巧型的,性格是天生的,人的性格若是千篇一律真的好吗?拿圣人的标准去强求别人,这叫苛求,再说孙杨的性格跟他的运动成绩其实是有关联的,没有那种刻苦和狠劲,世界冠军没那么好拿。当然,这不是说孙杨不能批评,应该允许批评,真正的批评是一种帮助,是一种善意。但是,要避免片面化,有缺点要批评,有优点也要表扬。姚明幽默优雅,很受欢迎,姚明在自传《一波三折的谈判》一章中,直言自己去NBA的过程中遇到很大阻力,坊间传闻当时22岁的姚明以退役来威胁最终成行。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权利是天生的,关键时刻,不奋力抗争,可能会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被步步蚕食。
我倾向于认为,孙杨是清白的。我是观察他在公开场合的言行与他的性格相对照分析之后得出这个结论的,我还仔细观察了他的表情和眼神。“眼睛是心灵的窗户”,孟子云:“其心正,则眸子瞭焉,其心不正,则眸子眊焉。”这是有一定道理的。人的身体语言是无法完全掩饰的,在某些场景里,我看孙杨的心态就是:我根本就没服药嘛!你们都在冤枉我!这种憋屈的心态才能解释他的一些言行举止。据说国外在刑事案件中经常使用测谎仪,我想,这原理跟孟子所言是相通的吧。测谎仪是有科学依据的,也得到了一些实际案例的证实。
有个疑问:2018年没有奥运会,没有世锦赛,没有任何世界大赛,亚运会游泳项目8月份结束了,孙杨吃药的动机何在?亚运会值得吃药?
网上有人认为这案子就是冲着孙杨来的,更是冲着中国来的,也有人驳斥说这是阴谋论。这个案子的仲裁结果我认为其实也是一种阴谋论,区别无非是指孙杨搞阴谋还是别人冲着孙杨搞阴谋。依我看,应该允许阴谋论的存在,因为人有独立思考、分析的权利。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裁决只不过说明孙杨违反了国际反兴奋剂机构的规则,并没有证实服药的事实,因为根本就拿不出证据,这是非常令人遗憾的缺陷。这种国际规则和程序是一种单方面的规定,具有国际性强制力,很明显,国际组织处于绝对强势地位,运动员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并且,世界各国的那些被处罚但同时认为自己清白的运动员们采取各种方法和渠道一直在和国际组织进行斗争,这种斗争有胜有败,可以说这种角力一直在进行。国际规则和程序也一直处在变化之中,检查的手段、标准也一直在变化当中。那么面对这种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我们更应该保持开放性的思维方式。既然国际组织面对的是世界各国的运动员,世界各国有着各自丰富多彩的文化积淀、历史渊源、风俗习惯,人们对国际规则、程序的理解方式可能会产生差异,由此产生争议,所以,充分的协商是非常必要的,这种协商会伴随国际组织的整个历史。
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有两位研究员分析了孙杨案以及世界反兴奋剂规则,他们认为,孙杨案的结果与有没有服药没有关系,就是说哪怕没有服药,也是违反规则,结果是一样的,孙杨的问题在于挑战了规则,挑战了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权威。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为什么牢牢抓住孙杨不放?因为他们不允许有任何挑战者。
两位研究员还分析认定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法律属性是合同,对,就是合同,所以它可能会违法。即便它是法律,也有可能违宪。因此,这种合同性质的条例完美绕过了世界各国的法律,凌驾于所有运动员之上。
孙杨案的最大价值,是让我们发现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居然如此严苛,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权力是如此之大,完全可以说是一手遮天。
3月6日,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负责人泰加特接受采访,他明确表示孙杨可能只是受害者之一,他可以在这件事情中扮演另一个重要的角色。泰加特认为,“孙杨事件”已经人尽皆知,如果国际泳联坚持认定对孙杨进行处罚,那么这件事情的意义并不大,因为在某一层面上,孙杨也是这件事情的受害者。与其孙杨一人受到惩罚,倒不如让孙杨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向外界坦白一些泳池里不为人知的事情。显然,这位先生认为国际泳联在包庇孙杨,澳大利亚的媒体也起哄要国际泳联主席下台,并且剥夺孙杨的成绩和金牌。
从这些报道中,我闻到了政治斗争的硝烟味,因此不用着急,让我们继续观察与思考,也许,过若干年,人们便会越来越明白。
面对国际组织制定的规则,有两种态度,一种是奉为天条,盲目服从,另一种是合理分析,据理力争。我认为第一种是教条,第二种是科学。提倡洋教条,是一种新时代的迷信;提倡盲目服从,是一种精神枷锁。把规则奉为教条,至少说明思维僵化了。
甚至关于法律或规则本身,人们完全可以进一步思考:法律或规则就一定正确?一定公平?时代在变化,法律或规则就不能修改或完善?我们如果看过电影《我不是药神》,就会明白,现实中的一些法律或规则是多么不合时宜,多么不公平,对它们提出质疑或挑战合乎人心,合乎正义。挑战需要勇气,可能会付出代价,何去何从,值得深思。
值得参考文章:孙杨,你还是认命吧!https://k.sina.com.cn/article_5360078827_13f7c4feb01900lecd.html?cre=tianyi&mod=pcpager_focus&loc=2&r=9&rfunc=30&tj=none&tr=9